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1. 第三章工程建设监理范围及内容 1. 第四章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 1. 第五章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 1. 第六章 1. 第七章罚则 1. 第八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1. 第三章工程建设监理范围及内容 1. 第四章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 1. 第五章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 1. 第六章 1. 第七章罚则 1. 第八章附则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5 年 12 月 15 日,原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印发《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通知,自 199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原建设部 1989 年 7 月 28 日发布的《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建监[1995]第737号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进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 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第二章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推动建设监理事业的进展,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建设部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并商国家计委制定、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行政法规,监督实施; (二)审批甲级监理单位资质; (三)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同等项工作; (四)指导、监督、直辖市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起草或制定地方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初审并推举甲级监理单位; (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管理本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直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