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 1·1 条 为法律规范本市城市污水处理厂 (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促进污水处理事业进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法律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 1·2 条 本市区域内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 1·3 条 积极推动污水处理厂实行市场化运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公平、公正地选择污水处理厂运营企业 (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并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签订运营服务合同, 第 1·4 条 运营企业应切实做好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确保处理的污水达标排放,并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第 1·5 条 鼓舞污水处理中节能减排、循环利用等技术的讨论、推广和使用
第 1·6 条 鼓舞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或进行深度处理后的污水再生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 1·7 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考核;白云区、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和增城市等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实施对本区域内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考核
第 1·8 条 市主管部门 (或其委托机构)每月考核全市污水处理厂运营工作,具体考核办法详见 《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
第二章 运营资质管理 第 2
1 条 运营企业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并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时、方可承担相应规模的污水处理厂运营, 第 2
2 条 污水处理厂按建设规模分为五类: 一类:50~100 万吨/日; 二类:20~50 万吨/日; 三类:10~20 万吨/日; 四类:5~10 万吨/日; 五类:1~5 万吨/日
注: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运营企业运营各类污水处理厂应具备表 1 列出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