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F-2008-006存量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出售人(卖方):买受人(买方):居间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福建省建设厅监制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存量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说明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主要用于福建省范围内,房屋出售人(卖方)、买受人(买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人)三方就存量房屋买卖中介事宜达成协议时使用
二、本合同所称存量房,也即二手房,是指已经交付使用且已申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三、签订本合同前,房屋出售人(卖方)、买受人(买方)有权查看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取得营业执照、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证书和经办人的经纪人资格证书等证件材料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对合同条款履行告知与解释说明义务
四、根据福建省建设厅及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居间人向买卖双方收取的佣金的基准价格为不超过合同成交价格的2
5%(买卖双方收费合计),存量房买卖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允许上浮20%,下浮不限,具体浮动幅度由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五、对合同文本中“□”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委托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对不选择的内容,用横线将其划去
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或印刷文字视为各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存量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出售人(卖方):身份证:通讯地址:买受人(买方):身份证:通讯地址:居间人(居间方):备案证书号码: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房地产经纪执业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营业执照号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居间方居间,买方、卖方、居间方在平等、自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