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旁站监理是指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建设工程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单位实施旁站监理
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单位的旁站监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旁站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旁站监理的范围、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 凡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工序,均应实行旁站监理
第六条 下列工程部位或工序应实行旁站监理: (一)基础工程:桩基工程、沉井过程、水下混凝土浇筑、承载力检测、独立基础框架结构、基础土方回填; (二)结构工程:混凝土浇筑、施加预应力、施工缝处理、结构吊装; (三)钢结构工程:重要部位焊接、机械连接安装; (四)设备进场验收测试、单机无负荷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试运转、设备安装验收、压力容器等; (五)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 (六)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样; (七)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试验过程; (八)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应旁站监理的部位和工序
第七条 旁站监理的依据: (一)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二)相关技术标准、法律规范、规程、工法; (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合同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旁站监理工作方案
第八条 旁站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根据技术标准、法律规范、规程和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二)是否使用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三)施工单位有关现场管理人员、质检人员是否在岗;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