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导读:合同在签订生效之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条款的义务
那么,在一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等等违反合同条款的规定时,违约方要如何承担起合同违约责任呢
合同责任的种类主要有两种: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那么合同责任的承担形式有哪些分类呢
一、继续履行
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合同责任形式
其特征为:(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
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于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2、继续履行的适用
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不同而不同: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
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
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二、采取补救措施
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
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作了如下规定:1、合同法第11北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应注意以下几点: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合同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北条仍不能确定合同责任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