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缩小我区义务教育区域之间、城乡之间与学校之间办学水平得差距,推动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义务教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办学基本标准》)。第二条 本《办学基本标准》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完全小学、独立设置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部分标准适用于非完全小学,并做出了具体规定,未规定部分不适用于非完全小学。第三条 本《办学基本标准》就是对义务教育学校实现标准化建设、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进展与创建“教育强县”,进行督导评估得基本依据。第二章 学校设置第四条 学校设置规划总体科学合理。城乡中小学布点应符合城乡规划,就近入学走读半径小学不超过3公里,初中不超过 5公里。根据人口分布、地理特点与交通条件等因素适当保留教学点,设置适当得附设班。寄宿制学校设置符合当地义务教育进展实际,满足标准化办学要求.城市中小学新建与扩建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法律规范》得规定,并与居住区开发、旧城改造同步规划.中小学设置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得要求,结合城镇化推动程度与人口进展规划,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学校布局,使学校适应现代教育得特点,具有适宜规模与可持续进展空间。第五条 学校设置以师生安全为前提.应避开高层建筑得阴影区、地质塌陷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得滑坡段、悬崖边、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以及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工业污染区、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电磁塔、油(气)库、加油(气)站、垃圾场、公安瞧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与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得场所。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公路干线等不得穿越校区。学校设置保证学生上学路线不应跨越无立交设施得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得主干道。第六条 学校周边环境有利于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学校设置应尽量避开公共娱乐场所、寺庙、集贸市场等影响教育教学活动得场所。新建学校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得地段。第七条 学校设施建设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学校得教室、实验室、宿舍、食堂、厕所、围墙等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