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细则 成建委发[2025]547 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为法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行为,增加监督工作的公开性,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将《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附件: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细则二○○五年九月五日附件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四川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五城区(含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市、区职责和管理权限分工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他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也可委托区(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是监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和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其他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安全、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第五条 监督机构应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手段,适应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需要。第二章 监督工作职责第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受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根据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统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受监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 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质量检测报告等工程建设的质量文件(资料)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 对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第十条 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