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天津市德利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李桂芝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李桂芝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本案后,我查阅了案卷,向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刚才听取了法庭调查情况,对本案有了较全面的了解
现我就案件事实,对本案理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被告主体资格适格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确为 2025 年 4月 9 日与原告李桂芝签订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该事实由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打印单、变更企业名称申请及企业名称核准变更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二、原告李桂芝与被告签订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后至 2025 年 12 月2 日家中财产被盗期间,根据合同的规定尽到了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如实告知义务和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原告李桂芝在朋友身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朋友王振铎的介绍下,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9 日及 2001 年 5 月 12 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宋书盟签订了两份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并分别交纳保费人民币 50 万元、20 万元,共计人民币70 万元整
并在签署第二份财产保险合同前,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宋书盟强调了其第一份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中包括其于 2001 年 5 月 12 日在香港东方钟表珠宝首饰行购买的价值 168000 元的劳力士 18K 金表和价值 288000 元的劳力士18K 金钻表,在宋书盟未提出核实保险标的的异议的前提下与其签订了第二份保险合同,并交纳保费
在原告李桂芝与被告签署两份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原告的朋友王振铎均在场
2025 年 12 月 2 日原告家中被盗,原告的丈夫张义发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损失清单》,损失物品总价值共约 377813 元
随后李桂芝电话通知其友王振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