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法律规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管理,保证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与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得有关要求,制定本法律规范
第二条 凡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含分装)得单位与个人应遵守本法律规范
第二章 厂区环境与布局第三条 厂区选址卫生要求:(一)与可能污染产品生产得有害场所得距离应不少于3 0 米
(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不得建于居民楼
(三)厂区周围无积水、无杂草、无生活垃圾、无蚊蝇等有害医学昆虫孳生地
第四条 厂区环境干净
厂区非绿化得地面、路面采纳混凝土、沥青及其她硬质材料铺设,便于降尘与清除积水
第五条 厂区得行政、生活、生产与辅助区得总体布局应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应分开
第六条 厂区应具备生产车间、辅助用房、质检用房、物料与成品仓储用房等,且衔接合理
第七条 厂区得生产与仓储用房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得面积与空间
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 10 0平方米,其中分装企业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 60平方米;生产车间净高不低于 2、5米
第八条 厂区内设置得厕所应采纳水冲式,厕所地面、墙壁、便槽等应采纳易清洗、不易积垢材料
第九条 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与废水、废气、废渣得处理系统等设施应不影响产品质量
第三章 生产区卫生要求第十条 生产区内设置得各功能间(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工艺流程应按工序先后顺序合理衔接
人流物流分开,避开交叉
第十一条 生产区各功能间(区)应配置有效得防尘、防虫、防鼠、通风等设施
第十二条 消毒剂、化学(生物)指示物、抗(抑)菌制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卫生湿巾、湿巾得生产企业生产车间包括:配料间(区)、制作加工间(区)、分(灌)装间(区)、包装间(区)等
分装企业生产车间至少包括:分(灌)装间(区)、包装间(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