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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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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不同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这两种采购方式,因两者在操作流程上比较相似,都是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报价,在供应商递交首次密封报价后,由谈判专家小组/磋商专家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若干轮谈判,确定最终的技术要求及报价等条件,并形成成交供应商,很容易将二者混淆。1、 关于立法层次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之一,《政府采购法》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基本程序以及确定成交的原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范围中的几种特别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并对谈判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以下简称“74号令”)也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采购程序作了明确,并对谈判过程中的有关情形作了规定。从这点来看,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不仅在法律层面有依据,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层面也有依据。 竞争性磋商:财政部印发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部财库[2025]214 号文件,以下简称“214 号文”)对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用范围、采购程序等作了规定。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种政府采购法定的采购方式,其适用依据主要是财政部出台的几个法律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也不及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2、关于定义 两种采购方式的区别在于,竞争性谈判是在谈判的基础上确定成交,而竞争性磋商是在磋商的基础上确定成交。 3、关于适用范围 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可以依照本法采纳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四种情形: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别,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采纳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74 号令第三条对采纳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几种情形作了明确:一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纳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是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竞争性磋商:214 号文第三条规定了可以采纳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的几种情形: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别,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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