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权属认定以下是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权属认定,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房屋买卖现象已相当普遍,且愈演愈烈
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房屋买卖都已大量存在,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是农村房屋买卖的主要区域
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大量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从审判实践来看,主要涉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和所有权的认定两个问题
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目前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但是,农村房屋的买卖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
宅基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权利,我国法律、法规严禁宅基地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早在1999年就在《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作出了“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的规定
由于宅基地关系到农民的基本居住条件,所以上述法律明确规定获得农村宅基地要受农业人口身份上的限制,只有具有农村户口的人才能在本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申请宅基地
因此,对于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和具有农民身份但双方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
对于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形,因这类购房者具有在该地申请宅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便排除了宅基地不能进行流转的障碍,只要买卖双方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要件,原则上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二、农村房屋所有权的认定问题《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固然属于不动产,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