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紫云自治县公共场所和餐饮业行政审批申请由办证室受理。第三条 紫云自治县卫生监督所所长对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分管副所长对办证室的行政审批工作负直接责任。第四条 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遵循分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开展行政审批工作。第五条 办证室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养和组织经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搞好服务。第二章 行政审批实施程序第一节 受 理第七条 紫云自治县卫生监督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如下:一、公共场所服务许可;二、餐饮服务许可;三、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第八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办证室工作人员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审批范围;(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事项;(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四)申请材料是否有错误。第九条 经过审查,办证室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应根据下列具体情况,给申请人相应的办理意见:(一)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辖区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申请材料无误的,应当予以受理。(二)补正: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审批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有错误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可以当场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要求申请人补充更正,申请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将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三)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辖区职权范围的或者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不予受理。第十条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除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的外,不得拒绝受理。除法定的不予受理条件外,不得增设不予受理条件;不得将行政审批条件转作受理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其它材料。第十一条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委托手续完备、其它条件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办公场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除外。第十二条 办证室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书示范文本由办证室制定。申请书示范文本内容发生变化的,由办证室重新制作。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