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 处方审核人员,应当具有药士、中药士以上药学技术职称;调配处方人员,应当具有药士、中药士以上药学技术职称或者药学、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村卫生室(所)的从业人员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合格,方可从事村卫生室(所)的处方审核和调配工作
医疗机构审核、调配处方人员,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条 从药人员每年应参加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
已取得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资格的,根据有关规定另行执行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仪器、设备以及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使用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岗
培训、考核情况应当形成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条 从药人员应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讲文明,讲礼貌,对工作一丝不苟,对技术精益求精
第五条 从药人员应熟悉与所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岗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六条 从药人员应穿戴干净的工作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第七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健康检查且每年应健康检查一次,并保存“健康体检表”备查;如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及其它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应及时调离岗位,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
第八条 从药人员必须自觉做好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讯息的反馈工作,在药品、医疗器械购进验收和使用过程中发现假劣或质量可疑药品、医疗器械,应及时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药品医疗器械购进验收制度第一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医疗器械应以质量为前提,从合法企业购进
第二条 医疗机构采购药械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范围相适应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购药品应与经批准的服务范围相一致
第三条 购进药品、医疗器械应索取下列资料进行合法资格的查验,同时应按规定索取相关材料:(一)供货企业合法证照复印件、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证明:1
《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