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务院规定由其她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应当执行其她准则得,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就是指根据资产评估法与国务院规定,根据职责分工由财政部门监管得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第二章ﻩ基本遵循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得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得原则。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法律规范,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得活动。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与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拒绝委托人或者其她相关当事人得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得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第七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得资产评估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得资产评估业务,保持与提高专业能力。第三章 资产评估程序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履行下列基本程序:明确业务基本事项、订立业务委托合同、编制资产评估量划、进行评估现场调查、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形成结论、编制出具评估报告整理归集评估档案。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随意减少资产评估基本程序。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前,应当明确下列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与委托人以外得其她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二)评估目得;(三)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四)价值类型;(五)评估基准日;(六)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七)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及方式;(八)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九)委托人、其她相关当事人与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工作配合与协助等需要明确得重要事项。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专业能力、独立性与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满足专业能力独立性与业务风险控制要求,否则不得受理。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得专业知识与经验时,应当实行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等。第十一条 资产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