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处置服务协议甲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路232号五邑大厦三楼授权代表:乙方: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授权代表:鉴于:1、2007年8月31日,甲方和乙方签订《损失类资产包转让协议》,甲方将该协议项下的资产包整体转让给乙方
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2、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再次协议由甲方为乙方的上述资产处置提供永久性的后续协助服务
3、双方认可,本协议项下甲方向乙方提供资产处置服务是有偿服务,并不构成对原《损失类资产包转让协议》的否定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为乙方资产处置提供服务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服务内容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的处置资产范围为原甲方根据上述《损失类资产包转让协议》转让给乙方的打包资产,服务内容为乙方因案件需要甲方予以全面协助、配合
1、对于上述《损失类资产包转让协议》生效之前已经处于诉讼或强制执行程序的债权(包括法院已执行中止或终结但仍未获完全清偿的债权),根据乙方书面申请,甲方在法律法规允许及符合监管部门和公司内部相关规定的前堤下,协助乙方向相关法院出具办理诉讼、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主体变更等手续所需要的文件以及依据法院要求出具其他甲方有权出具的有关申请、证明或函件等
此请求经乙方书面提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甲方予以协助完成
2、如案件需要,以甲方名义进行诉讼、执行、追加被执行人等主张民事权利活动的,甲方应派人或授权乙方人员参加,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协助乙方出具民事起诉书等文件
3、如办理上述事项需以原债权人深圳发展银行名义进行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协助请求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协调原债权人深圳发展银行依法向法院出具有关申请、证明或函件等,但甲方并不保证深圳发展银行会按照甲方的要求出具上述相关文件
4、对于上述《损失类资产包转让协议》项下资产包封包后深圳发展银行以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