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识别、评价、监控及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进展观,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预防能力,实现中国建材集团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 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第三条 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第四条 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第五条 单位必须根据《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申报登记范围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第六条 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数据库、档案库和定期报告制度,实现自身重大危险源的简易辨识与危险源的危险等级初次评估。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监控评估第七条 单位应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第八条 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包括:(一)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二)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三)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第九条 应该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第十条 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第十一条 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一) 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二) 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三)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第十二条 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