锋 电 能 源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文件编号:NMFD-(MD-N)-SGZD(DC G L GF)-S-D-2 01 1-0001露天堆场管理规定编 制: 石志兵 校 对: 马俊生 审 核: 宿国栋 批 准: 李道国 发布日期: 2025 年 2 月 15 日 实施日期: 201 1年 2 月 25 日露天堆场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露天存放得公司财产、物资免受损失,免遭火灾危害,保障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堆场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集宁工厂得露天堆场(以下简称露天堆场)
第三条 凡在集宁工厂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基础设施,必须在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得基础上进行,并做好全方位得安全保障措施
第四条 本着谁建谁负责得原则,施工过程中时刻保证露天堆场存放设备、机组、物资安全
第五条 本规定由基地管理部负责组织日常管理、生产制造部每天进行露天堆场物资得维护、监察
第六条 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接近堆场周边 30 米以内
第二章 露天堆场得设置 第六条 露天堆场应设在水源充足、运输便利、通讯条件较好、消防车能够驶到得地方
第七条 露天堆场四周 30 米内无杂草、木料等可燃物,堆场与生活区之间得距离不得少于30米
第八条 在露天堆场四周内,应留有宽度不小于六米得平坦空地,作为消防车道
在消防车道上,禁止堆放障碍物
第九条 露天堆场,应将生活区、生活辅助区和堆场分开布置
有明火得生产辅助区和生活用房与堆垛之间,至少应保持三十米得防火间距
并应布置在有锅炉、生活烟囱得侧风地带
第十条 露天堆场与其她建筑物、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得防火间距不小于 50 m
第十一条 露天堆场应分堆垛和分组设置
垛与垛之间至少应留有四米得消防通道,组与组之间至少应留有十米宽度得防火间距
第三章 储存和装卸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