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持健康证上岗;新员工必须体检、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根据岗位分类存档,到期前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健康证明在有效期内。三、从业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主动报告,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四、实行每日岗前健康检查制度,每日上岗前由班组长逐一检查每个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健康状况,并详细记录。 五、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六、上岗操作前应洗手,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应该常常用 75%酒精擦手进行消毒。 七、自觉接受企业内部的健康晨检制度;并熟记本岗位卫生知识及应知应会的内容。 八、入厕前必须换下工服,出厕后必须洗净双手、重新换上工作服方可进入食品操作场所。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处罚规定》第二条所称“国家机关”包括: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属常设工作机构;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属常设工作机构; 3.国务院所属各部门;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 5.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各机关; 6.各级司法机关。 第三条 《处罚规定》第二条所称“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 1.国家投资兴办的企业; 2.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联营企业; 3.全民所有制企业投资兴办的企业; 4.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企业; 5.财产归全民所有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 《处罚规定》第二条所称“事业单位”包括: 1.实行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2.全民所有制企业兴办的事业单位; 3.财产归全民所有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五条 《处罚规定》第二条所称“由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包括: 1.各级政党组织; 2.各级政协组织; 3.各级工会组织; 4.各级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 5.各级妇女联合会组织; 6.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