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公布日期』 2011-04-01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待政策 (企业所得税部分)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科技创新税收优待政策与原有的政策相比有哪些比较明显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税法相比较,在促进科技创新上的政策变化要紧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 15%税率的执行范畴取消地域限制,原政策仅限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法将该项优待政策扩大到全国范畴,以促进全国范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凡是根据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方法》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均可享受 15%优待税率。 二是新法新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待。 三是技术转让所得税起征点明显提高。旧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 30 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新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新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科技企业可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要具备哪些条件? 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方法》(国科发火【2025】第 172 号)已出台,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畴; 3、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10%以上; 4、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讨论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以上; 6、企业的其他指标,如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三、企业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过渡优待政策的同时可否同时申请所得税 15%低税率的政策优待?不能够。依照财税[2025]69 号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待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25]39 号)第三条所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待情形。因此,企业能够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 15%税率,但不能享受 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四、深圳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否还有特区内的减免税优待? 有,依照《国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