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号附件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XXXX1101 文为加大公司的劳动纪律治理,保证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形,特修订本制度。第一章 工作时刻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刻的规定》,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运算工时制三种工作时刻。第二条 实行标准工时制的职员,每天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双休、作息时刻公司另行发文通知。执行标准工时制的职员应保证在标准工作时刻内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第三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员,可采纳弹性工作时刻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员休息、休假的权益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由各法人单位报批后向职员公布,同时报股份公司人力资源治理总部备案。 第四条 公司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员,可实行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运算工作时刻,但其平均日工作时刻和平均周工作时刻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刻差不多相同。(一)因工作性质专门,需连续作业的职员;(二)车间实行计件制工作的一线生产职员;(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员。执行综合运算工时的职员实行轮休,实行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由各法人单位报批后向职员公布,同时报股份公司人力资源治理总部备案。第二章 休息休假第五条 公司职员享有国家法定假日休息的权益,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种假期的运算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的,职员应服从工作安排。第六条 请假规定(一)各部门职员必须遵照制度严格履行请假和销假手续;(二)请假均以书面的形式,专门情形下不能书面请假的,必须在三天内补齐有关请假手续,逾期不补的,按旷工处理;(三)假条生效条件:请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打算生育假和哺乳假等需向同级人力资源治理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同级人力资源治理部门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有累计时刻限制的假期,应经同级人力资源治理部门确认;其他经批准后的请假条应报同级人力资源治理部门备案;(四)各级人力资源治理部门应建立职员请销假台帐。第七条 事假规定事假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有关人员批准;公司级部门负责人当月有 2 天(含 2 天)审批权,分管副总裁当月有 7天(含 7 天)审批权,当月事假 7 天以上由总裁审批。一年内累计事假不得超过 30 天;事假期间无工资和生活费。第八条 病假规定职员患病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