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S 电源系统技术法律规范书一、 概述本技术法律规范书提出了 UPS 电源系统的选型、技术、服务等要求
本技术法律规范书中 UPS 及相关产品应通过国家工信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或者国际相关行业质量监督部门检测认证
本技术法律规范书中 UPS 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指标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高效节能、绿色环保特性
本技术法律规范书中 UPS 产品符合通信机房建筑承重要求,在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等方面应简便易行
本 UPS 电源系统需适用如下标准要求:〔1〕《国家 A 级机房标准》;〔2〕 YDN023-1996《通信电源和集中监控系统技术要求》;〔3〕 电网综 1997〔472〕号文《通信电源、机房空调集中监控治理系统暂行规定》;〔4〕电网交 1999(625)号文《通信局〔站〕电源、空调及环境集中监控治理系统前端智能设备通讯协议》
【二】技术要求1、UPS 电源系统的容量要求UPS 电源容量为 30KVA、40KVA 的 UPS 电源系统
每台 UPS 电源后备电池组时间为 60 分钟
2、UPS 电源系统的物理性能〔1〕环境要求工作温度:环境温度:5℃~40℃;相对湿度≤93%,无凝露
满足北京地区的抗震要求
贮存运输环境及机械条件:温度:-25℃~+55℃(不含电池);振动、冲击条件应符合 GB/T 14715-93 中 5
〔2〕外观、结构产品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痕、划伤、裂缝、变形等现象,表面涂覆层不应起泡、龟裂和脱落,金属零件不应有锈蚀及其他机械损伤
开关操作应方便、灵活可靠
零部件紧固无松动
说明功能的文字符号及功能显示应清楚端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3〕本项目地面承重 500kg,供货方应考虑设备的承重要求
3、UPS 电源系统的要紧技术特点〔1〕UPS 主机必须为在线式双变换结构,确保电源的输出质量;输出端配置输出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