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 年最新法律规范《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重 庆 市 规 划 局二○一○年十二月重庆市都市规划治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0-12-8〕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都市规划治理,保证都市规划的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25-2025〕»,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都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本市都市规划区外国有用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亦应符合本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文物爱护单位和历史传统风貌街区爱护范畴等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根据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执行。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规划编制与技术规定的关系〕操纵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的编制涉及建设项目规划治理内容的,应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都市规划和实施规划治理应采纳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应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五条〔用地分类〕本市都市用地分类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各类都市用地的规划指标应符合附表的规定。第六条〔用地兼容〕操纵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居住功能;〔二〕居住用地兼容其它性质用地的,其居住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地上建筑面积的 80%;〔三〕公共设施用地兼容居住用地的,其公共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 50%;〔四〕操纵性详细规划中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兼容的,排在首位的为要紧用地性质,其后的为兼容性质。第七条〔零星用地〕零星用地是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 3000 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居住用地与其他用地兼容〕,或小于 2000 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或用地势状不规那么、与都市道路不相连等缘故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零星用地应根据有利于都市规划整体实施的原那么,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关于无法整合的零星用地,鼓舞实施都市绿地、道路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承诺实施市政基础设施、解危改造等建设项目;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和公建项目。实施上述之外的建设项目,应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第八条〔专业用地操纵原那么〕操纵性详细规划未明确规划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