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视阈下人身性财产争议的可仲裁性探析“人本”视阈下人身性财产争议的可仲裁性探析 内容摘要:人身性财产争议,即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以财产为标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民事争议
在“以人为本”理念的指导下,应尊重当事人对私权处分及选择仲裁解决的自由,将人身性财产争议纳入可仲裁的范围,顺应多元化纠纷解决的趋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关键词:人身性财产争议 可仲裁性 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 “以人为本” 在现代社会中,新的利益冲突和纠纷类型不断涌现,社会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主体的多元化带来了价值观和文化传统的多元化,而利益的多元化则伴随着冲突的多元化,冲突的多元化需要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
诚如庞德所讲:“一个法院能够使一个原告重获一方土地,但是他不能重新获得荣誉
一个法院可以让一个被告归还一件稀有的物品,但是他不能恢复一个妻子已经远走的爱情
一个法院能强制一个人履行一项转让的土地契约,但是他并不能强制恢复一个人因个人秘密而被严重侵犯的人的精神安宁”([美]庞德,沈宗灵译,2025)
除了以诉讼解决纠纷外,还需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来满足人的需求
仲裁在以前主要是用于解决商事争议以及合同争议
但是,仲裁是一个历史的、变化的、进展的法律体系,仲裁的理论和实务在近百年来得到了不断的刷新和突破
可仲裁性问题亦取得了极大的进展和突破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将人身性财产争议纳入了可仲裁的范围
新中国的历代领导人结合我国的实践,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进展观,以丰富的内涵高度概括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进一步丰富和进展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覃正爱,2025)
在“人本”思想的指引下,应将人身性财产争议纳入可仲裁的范围,切实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进展观,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人本”语境下人身性财产争议的特征 财产权与人身权是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其分类标准是民事权利所体现利益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