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1994年 10 月 27 日通过,现于公布,自 199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1994 年 10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 年 10 月 27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法律规范广告现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进展,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爱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截了当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托付他人设计、制作、公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托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公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托付的广告经营者公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诈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是广告监督治理机关
第二章 广告准则第七条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爱护国家的威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