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造价控制的几点思考目前全国各地已在人防工程建设中陆续推行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果,这种计价模式,使工程价格和市场价值更趋于一致,改变了过去定额计价的诸多弊端,对促进建设方更加有效地进行工程造价的管理和控制,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就全国人防系统而言,清单计价还是比较新生的事物,在施行过程中还有很多值得总结的地方,尤其是在工程价款的控制与结算过程中,对“量”与“价”的变更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
一、工程项目单价的调整 在定额计价模式下关于变更工程价格的确定相对比较明确,根据定额的规定计算即可
在清单计价模式下变更工程价格确定的原则一般为: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对于第①、②种情况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处理,但对第③种情况中“适当”的变更价格容易产生曲解
人防工程,特别是坑道式指挥所工程,由于不可预见因素较多,且工程装饰比较高档和复杂,因而变更项目就比较多
这些变更项目在工程结算时,承包商往往以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价格为由,根据相关的配套消耗量定额及相应工程类别取费标准来确定价格
这种算法实质上是把一个工程按两种结算原则来处理,也即原来未变的工程按清单报价水平进行结算,变更的工程按定额的水平来结算,显然这是违反清单计价和合同的基本精神的
根据这种做法,其结果必定会使结算工程造价大大突破合同价
笔者认为,对于上述第③种变更工程的直接成本(人、材、机)可以按定额确定或按实测定(定额缺项子目),而管理费和利润应根据清单报价的费率水平来确定
这一点如能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则既可以提高承包商报价时的风险意识,又可以适当地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