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XX股权投资机构中小公司“投贷联动”业务合作方案(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响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促进和规范XX银行与XX股权投资机构(以下简称“VC/PE”)的合作,提高VC/PE对创业型中小公司的扶持力度,哺育银行未来高成长客户群,经双方协商一致,制订本案
第二条本案所称“投贷联动”业务,是指XX银行对于合作名单范围内已经获得VC/PE股权投资的中小公司(以下简称“授信申请人”),在综合考虑VC/PE和授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以信用、股权质押、VC/PE保证或类保证等方式,向授信申请人发放商业贷款的融资业务
第三条XX银行应一方面对VC/PE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拟定其贷款主体资格和授信额度,并由双方共同制定被投公司的合作名单,合作名单应是动态调整的;原则上,优先为Pre-IPO及新三板挂牌的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对于尚未完毕C轮融资的公司,仅以专项贷款的形式发放融资
第四条原则上,“投贷联动”业务项下发生的贷款,XX银行应给予统一的最惠利率待遇
第五条“投贷联动”业务项下发生的贷款用途为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贷款范畴,授信额度须执行银监会和XX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本案仅合用于VC/PE自身及合作名单内的公司
对于非名单内的VC/PE及公司与银行发生的相关信贷业务不合用本案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七条合作VC/PE的准入条件:1
已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法律规定免于备案的除外),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征信记录;2
资本规模(含股东已出资或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达成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3
负责该VC/PE投资管理责任的高级管理团队人数不低于3名,且均具有3年以上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经验,具有良好的业绩记录;4
没有为被投公司以外的其它公司提供担保;5
在XX银行开立资金托管账户
第八条授信申请人准入条件:1
授信申请人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