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系统技术要求第一章 技术要求总则1.1 系统设计原则 投标人应根据功能需求分析,根据以下原则进行系统的设置、设计和工程实施管理。(1)遵循有用性、先进性、专业性、开放性、安全性、可靠性、集成性、经济性、可移植性、可操作性和可扩展性的原则。(2)根据本工程控制点位置分散、功能各异以及分散管理与集中管理相结合的特点,必须充分考虑系统的分控和总控的控制和管理内容、系统的优化设置和它们之间的信息流通关系。(3)根据各个子系统的不同使用功能来考虑系统的设置和设计标准。(4)系统设置除考虑建设时的一次性投资外,还应充分考虑系统的运行成本,并使之达到最小化。(5)系统设计应预留余量和接口,以适应未来进展的需要。(6)系统集成不同厂商不同类型的先进产品。1.2 系统构成原则 本工程中所采纳的系统以及系统的构成应符合以下原则:1.2.1 可靠性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和条件下应能完成本技术文件规定的功能,并具备系统长期和稳定工作的能力。1.2.2 有用性系统应符合本工程实际需要的国内外有关法律规范的要求,并且实现容易,操作方便。1.2.3 先进性 系统应是满足可靠性和有用性前提下最先进的系统,特别是符合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最新进展潮流并且应用先进成熟的系统。1.2.4 开放性 系统应遵循开放性原则。系统应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软件、硬件、通信、网络、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管理系统等诸方面的接口与工具,使系统具备良好的灵活性、兼容性、扩展性和可移植性。1.2.5 经济性系统应满足性能价格比在同类系统条件下达到最优,其经济性应包括以下内容:(1)系统本身的价格(包括系统、技术服务和培训);(2)系统在运行过程中相关的费用分析;(3)对系统实施现场的特别要求所需的费用;(4)对系统集成所需的有关软件和硬件等的开发费用。1.3 系统设计依据及主要技术标准1.3.1 系统设计的依据(1)招标方提供的本次招标文件;(2)国际、国家、省、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法律规范;(3)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1.3.2 系统的主要技术标准系统实施所涉及的技术标准和法律规范,产品标准和法律规范,工程标准和法律规范,验收标准和法律规范等必须符合国际、国家和省有关条例及法律规范,至少应包括:(1)《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T 50314-2000;(2)《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法律规范》 GB 50339-2025;(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法律规范》(GB50222-95);(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法律规范》 GB 5030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