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预防控制技术导则第一章 总则1.1 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法律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1.2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含单身公寓)。其他建筑工程可参照执行。1.3 本导则是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针对住宅工程存在的墙体、楼地面和装饰装修抹灰层空鼓、裂缝,厨厕、屋面渗漏水等质量通病进行预防控制。1.4 在住宅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活动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应执行本导则。第二章 基本规定2.1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预防控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应各按其责履行本导则规定。2.2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所发生的费用应列入招投标文件和工程概预算。2.3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预防控制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2.4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提供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预防控制的相关资料。2.5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质量通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列为监督重点。 第三章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3.1 建设单位管理措施3.1.1 在开工前向各有关单位提出本工程质量通病的预防控制要求和内容,并要求承建单位在开工前编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预防控制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3.1.2 不得随意压缩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3.2 设计单位措施3.2.1 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应有预防控制质量通病的相应设计措施。3.2.2 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预防控制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3.3 施工单位措施3.3.1 开工前由项目经理组织编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预防控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签署后,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3.3.2 根据批准后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预防控制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向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并制作样板示范。3.3.3 记录、收集和整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预防控制的施工方案、施工措施、技术交底和隐蔽验收等相关资料。3.3.4 专业分包单位提出的分包工程的质量通病预防控制措施,由总包单位核准,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3.4监理单位管理措施3.4.1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预防控制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并提出本监理单位工程质量通病预防控制的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作为《监理规划》和《监理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