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2 0 13—07-17 11:32 【大 中 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保监会令 201 3年第 8 号 发布日期:20 1 3-7—1执行日期:2025-11-1《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已经20 1 3年 6 月 5 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 0 13 年 1 1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项俊波 2 0 1 3 年 7 月 1 日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消费投诉,包括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与保险消费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 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就是指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消费活动中与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发生争议,向相关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反映情况,要求解决争议得行为。 保险消费者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就是指保险消费者认为在保险消费活动中,因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存在违反有关保险监管得法律、行政法规与中国保监会规定得情形,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情况,申请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得行为。 第三条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便民得原则,提高办事效率,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得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就是全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得管理部门,对全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明确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得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得管理部门与工作岗位,配备工作人员,负责对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得办理、统计、分析、管理工作。 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机构应当指定本单位分管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得高级管理人员为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责任人. 第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得管理、指导与考核,协调与支持分支机构妥善处理各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