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装饰—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装饰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1条 工程名称: 第2条 工程地点: 第 3 条 承包范围: 第 4 条 承包方式: 第5条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工期: 第6条 工程质量: 第7条 合同价款7
1 本合同总价为 元7
2 本合同预算暂定价仅作为竣工结算审计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经甲方核定的工程预算书作为合同附件
如无预算,须经甲方限定每平米造价,施工单位应控制造价在限价范围;超出限价标准,超出部分一律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8条 付款方式:8
1 合同签订进场施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10%;8
2 吊顶龙骨完成、石材和墙地砖基层完成、安装隐蔽工程结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20%;8
3 主要材料全部进场、装饰面层完成 60%,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20%;8
4 工程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20%;8
5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后,甲方支付至结算审定价的 95%;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费用纳入竣工结算,在结算结束后按付款方式同比例支付
6 余下 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质保期贰年)15 日内,如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付清(质保金不计利息)
双方约定:质保金的支付须经使用或管理单位出具无质量问题的证明方可付款
7 每次付款时,乙方须提供与付款相同金额的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正式发票,付至结算总价 95%时,乙方提供的发票总金额应等于合同结算总价(含质保金及定额内甲供材总价)
8 施工期间发生的水电费在支付进度款时按实际发生扣回
如施工时未作计量,按定额标准扣回
第9条 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