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超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2【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95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余盾莫芳李静【审理法官】余盾莫芳李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州大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超玲;万慧莹【当事人】广州大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超玲万慧莹【当事人-个人】蔡超玲万慧莹【当事人-公司】广州大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叶晓昆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叶晓昆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叶晓昆【代理律所】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1/13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广州大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蔡超玲;万慧莹【本院观点】二审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大华公司坚持在本案中主张蔡超玲、万慧莹支付2019年3月之后的物业管理费能否支持问题。【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中止审理开庭审理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大华公司坚持在本案中主张蔡超玲、万慧莹支付2019年3月之后的物业管理费能否支持问题。由于广州市海珠区明珠花园一期业主委员会以其通过《业主委托授权书》及《明珠花园一期小区物业自管方案》并于2019年4月1日向大华公司发出《关于退出明珠花园一期物业管理区域并移交相关资料的通知》为由起诉大华公司,要求该公司撤出对广州市海珠区明珠花园一期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等,该案案号为(2019)粤0105民初21415号。现上述案件尚未审结,而该案的处理结果将对大华公司是否有权收取2019年3月之后的物业管理费产生影响。据此,在(2019)粤0105民初21415号案未作出生效判决之前,一审法院认定大华公司主张2019年3月之后的物业管理费,可待上述案件确定效力后,再另行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大华公司以其现在仍为涉案小区实际物业管理企业等为由,上诉坚持要求在本案处理2019年3月之后的物业管理费,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因蔡超玲明确同意支付2019年3月之后公摊电费,且公摊电费属于大华公司垫付的费用,故一审法院判决其向大华公司支付相应公摊电费,并不存在与物业管理费判项相互矛盾的问题。至于大华公司二审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支持其诉请,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大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审查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2/13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大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更新时间】2021-11-0104:08:35【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据房管局出具《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载明,蔡超玲、万慧莹是广州市海珠区东晓路某某牡丹阁某某的共有权属人,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09.8586平方米。上诉人大华公司与被上诉人蔡超玲、万慧莹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根据大华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大华公司于2013年10月21日向小区全体业主发出《关于调整明珠花园物业服务费的意见征询函》,明确告知大华公司的工作人员将于2013年10月22日上门征询业主关于是否同意将物业管理费由每月1.45元㎡调整至每月1.88元㎡的意见。大华公司分别于2014年1月8日和2014年4月1日公布《调升物业服务费的签名情况公布》、《关于正式调升物业服务费的通知》,公布了征询结果,同意调升物业服务费的占业主总人数的54.32%,占总建筑面积的69.88%。大华公司为证明该事实,还提交了同意调整明珠花园物业服务费的确认函。综上,大华公司提升物业管理费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