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保证合同中保证人配偶的责任承担近年来,受经济形势影响,各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数量激增,2014-2016年三年间,笔者所在全市法院共受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4997起,较之前大幅上升
其中存在保证人担保的案件约占全部金融借款案件的91
5%,而保证人配偶在保证合同或连带责任保证书中签字的比例约占25
根据当前审判实践,对于保证人配偶签字的,金融机构几乎都主张保证人配偶与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受限于借贷双方的法律认知水平,保证人配偶在保证合同中签字的情形较为少见,即使签字也一般是直接在保证人一栏后签字,法院可直接将保证人配偶认定为保证人
而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金融机构虽要求保证人配偶签字,但又未将保证人配偶明确列为保证人,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保证人配偶是否应对担保之债承担责任产生较大争议,各地裁判标准也不尽统一
笔者试图通过本文对该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进而推导合理裁判方案,以求对统一该类诉求的司法裁判标准有所裨益
一、保证人配偶的签字类型在金融借款保证合同中,保证人配偶签字的类型主要包括:1
保证人配偶在保证合同中“配偶”处签字
此类情形相对少见,即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一栏下方单独列出“配偶”一栏,但在保证合同中对配偶的权利义务未作任何约定
保证人配偶在保证合同中“配偶”处签字并出具《配偶(或共有人)书面声明》或仅单独出具《配偶(或共有人)书面声明》
此类情形较为常见,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了正式的保证合同,保证人配偶在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的同时出具了《配偶(或共有人)书面声明》,但声明内容也存在一定差异
部分声明中仅仅表示对保证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知情,同意提供保证;另一部分声明中配偶在表示对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知情的同时,还明确承诺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以其与保证人的家庭共同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人配偶在连带责任保证书中的“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