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中的银行保函保函有效期的延期和到期及时撤销
保函到期后假如需要延长,应在到期前办理乎续
说明理由(理由要充分合理),明确延长的起止时间
保函到期如不办理撤销,仍承担被索偿的风险,且银行将继续收取担保费用
担保费用通常一年计收一次
即使保函在本日历年内只有一天时间,银行也要按整年计收担保费用(也有的银行按季度计收)
所以到期保函必须及时撤销
撤销的办理手续与申请手续一致(申请开出是信开或电开,撤销时形式一致)
对“首次索偿即付”保函的相应措施
“首次索偿即付”保函,使受益人掌握绝对的主动权,在索偿有效期和担保金额内,只要受益人提出书面要求,银行必须无条件支付现金给受益人
而不必征求申请人的同意
这可能导致如下问题:即使申请人完全履行了义务,而受益人仍可无理索偿
故有人把这种保函称为“自杀性”保函
它是对受益人单方有利而对申请人十分不利的保函,应尽量避开接受
但有时招标文件已规定了这种保函的格式假如承包人投标就等于事先接受了这一规定,这时可以实行以下相应措施来减低风险: 对于“首次索偿即付”的具体内容要逐字句讨论,尽可能规定书面索偿和付款之间有一定的间隔时间
以利于银行通知承包方,使其及时与受益人直接谈判,把双方事端解决在银行付款之前
承包人可向保险公司就保函风险投保
并将保险费计入报价中(通常在大型项目投标中用)
承包人应与银行保持常常联系并搞好关系,使银行及时了解工程实际进展和承包商守约的情况
假如发生了并非承包商违约,而业主凭“首次索偿即付”保函向银行提取保证金的情况,承包商应立即向有关仲裁庭或法院提出紧急申诉,请求法院临时冻结保函,以防损失立即发生
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在特别情况下(如受益人弄虚作假),可以阻止银行付款
慑于承担法律责任,多数受益人(业主)不会有过份的索偿
加强对保函的管理
许多公司承包项目很多,银行保函数量也多,却没有设置专人对保函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