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的工程变更在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时有发生。FIDIC 合同的系列版本都无一例外地对变更的程序、变更的估价及变更对工程实施可能造成的影响一一做出规定。本文结合目前国际上仍广泛应用的 FIDIC 红皮书第四版(1988 年修订版)就国际承包工程变更中常见的问题予以讨论。 合同中设置这一条款的主要目的是给予工程师对工程进行变更的权力,从而避开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事无巨细均需业主与承包商另签补充协议,这样就有利于合同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目前通行的 FIDIC 红皮书的各种版本,工程师变更工程的权力范围相当宽泛,从工程的数量、性质到质量、尺寸及施工顺序及时间安排等,几乎无所不包,只要工程师认为“必须(necessary)”或“适当(appropriate)”。 在国际工程承包实践中,工程的变更可能给承包商带来增加收益、延长工期的机会,例如:通过工程变更,一个原本预测亏损的单项工程可能扭亏为盈;原本复杂的某道工序也可能因为变更而变得简单易行,工期也可能因为变更得到合理延长,从而消除承包商面临的误期损害赔偿的威胁,等等。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工程变更必定对承包商有利,相反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本文结合目前国际上仍广泛应用的 FIDIC 红皮书第四版(1988 年修订版)就国际承包工程变更中常见的问题予以讨论。 一、变更的程序 根据红皮书的规定,变更指示应由工程师发布。在实践中,驻地工程师(Resident Engineer,简称“RE”)通常根据工程师的权力委托行使部分或全部应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对此,承包商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1)工程师权力委托的方式和范围应符合合同的规定,以防止工程师代表越权发布变更指示,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不必要的障碍。比如,红皮书第 2.3 款(工程师的权力委托)规定,工程师的权力委托应在副本送达承包商后方能生效。因此承包商在收到变更指示时,应首先弄清该指示是以工程师名义发布的,还是以工程师代表的名义发布的。假如是后者,就必须确认工程师是否给予工程师代表相应的权力委托。(2)业主是否批准对工程进行变更。根据合同的一般条件2.1(b),假如合同条件的第二部分(即特别条款部分)没有要求工程师行使职权之前应得到业主批准的细节,那么就应视为工程师在行使任何职权之前均已得到业主批准。因此,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假如合同中无具体规定,承包商就无需过问工程师的行为是否得到业主的批准。假如工程师在未经业主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对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