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摘要: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是企业和投资人进行经营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在投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过程中,相关纳税人常常会遇到有关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转让问题。本文在此结合案例,就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纳税筹划技巧进行探讨,旨在帮助相关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防范涉税风险,实现较高的税后利益。 关键词:土地转让 纳税筹划 案例分析 一、案例 2025 年年底,山东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置了一块位于青岛市区的土地,购置价为 6 000 万元。2025 年年初,由于公司的资金周转出现困难,董事会讨论决定将还没有开发的位于青岛市区的土地转让。经过评估,该土地当前市价为 12 000 万元。黄河实业有限公司欲以 12 000 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土地。假设在具体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和印花税等忽略不计,公司期间费用为零。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此进行纳税筹划,以实现最佳的节税效果。 二、案例解析 (一)税法依据 1.营业税。根据《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5]16 号)第 3 条第 20 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25]191号)第 1 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加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第 2 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在转让销售不动产时,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取得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次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6)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1)、(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 20%扣除。 根据《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 号)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