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25〕208 号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一律实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下同)依法组织实施,同时接受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 资格预审分为合格制审查和评审制审查
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别要求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只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实行合格制审查;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别专业技术要求,以及市政府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有特别要求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可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评审制审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别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是指: (一)28 层以上(不含 28 层)的高层建筑、设有 2 层以上(含2 层)地下室的深基坑工程、大型或技术特别复杂的中型公共建筑、单跨跨度 36 米以上(不含 36 米)或檐高 25 米以上(不含 25 米)的单层工业建筑、檐高 50 米以上(不含 50 米)的多层工业建筑等房屋建筑工程
(二)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高架路、城市快速路、单跨跨度 40米以上的桥梁、暗挖式隧道、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六条 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