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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刑的价值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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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刑的价值考量没收财产刑的价值考量 【摘要】没收财产刑具有许多优点,如能够有效应付贪利型犯罪和某些严重犯罪,能够增加国库收入、误判易纠等,但没收财产刑却违反了刑法个别化原则、教育刑思想、罪责自负原则,侵犯合法财产权,并不利于刑罚结构的合理化和现代化,而且其优点同时为罚金刑所具备,因此没收财产刑应予废止,以促使我国刑罚的制定与执行走向现代化。 【关键词】没收财产刑;刑罚个别化;教育刑;财产权;责任自负原则 从世界范围来看,没收财产刑逐渐走向衰落,大多数国家已经废除此刑罚。然而没收财产刑作为我国刑法中惩治贪利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重要刑罚措施却依旧大量存在,并有扩大适用的趋势。1997 年刑法修订使没收财产刑的条文及罪名大量增加,共增加了 39 条 38 个罪名,并大幅增加了硬性的没收。没收财产刑具有许多优点,但其本身又存在诸多不足,本文拟对没收财产刑的价值进行多方面的讨论和考量。 一、不符合刑罚个别化原则 刑罚个别化,是根据报应与预防的需要既要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也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实现个别公正和个别预防的刑罚原则。 没收财产刑不符合刑法个别化原则,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与有期自由刑、罚金刑等不同,没收财产刑不具有可区分性。如若行为人犯了应当判处没收财产刑的重罪时,无论他具有较重情节还是较轻情节都应当判处没收财产刑,这无异于鼓舞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尽可能的加重自己的罪行,从而易导致重罪的出现,加重犯罪对被害人和社会的侵害。而罚金刑往往是针对犯罪的违法所得或是违法销售金额来判处,罪行越重,惩处越重,从而有利于实现罪责相适应原则,使犯罪人对自己的罪行付出相应的代价。犯罪人惧于阶梯式的刑罚,在实施犯罪时也会有所畏惧,避开没收财产刑的“鼓舞重罪”的弊端。二是没收财产刑并没有考虑受刑人的经济状况。没收财产刑由于受刑人的经济状况不同,执行结果也不同。对富人的财产没收一般会多于穷人,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相悖,因为受刑人经济状况较好就要多缴纳财产岂不是鼓舞人们要少劳动、少制造财宝。而罚金刑不考虑受刑人的经济状况,只要犯罪情节相同就必须缴纳相同的罚金,而且罚金不会剥夺受刑人的生存条件,因而能够很好的避开上述弊端。 二、违反教育刑思想 现代教育刑理论认为,刑罚的目的不在于单纯地报应已然犯罪,更重要的在于改造和教育犯罪人,消除其危险性,使之重返社会,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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