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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微博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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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微博著作权浅谈微博著作权 摘 要 由于传播速度快、便捷、成本低等特点,微博当今俨然已经成为公众信息沟通的重要方式。微博中的信息通常以文字、图片、视频、音频为载体,其中不乏大量原创的内容,那么这些“微博”的创作者是否具有著作权呢?假如具有那应该得到怎样的保护? 关键词 微博 著作权保护 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朱凯,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讨论方向:知识产权;周雪驰,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讨论方向: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1-279-02 微博是微博客的简称,作为近两年新兴的网络信息传播方式,因其微小便捷的特点深受大众的喜爱。微博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分享”,随手的一张照片,即时的心灵感悟都可以让自己与他人“分享”。但是,它给人们沟通上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一些困惑和苦恼。人们挂在微博上的“微表达”究竟是否享有著作权?假如有,如何来界定侵权行为以及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微博用户几千万,侵权者怎么找呢?笔者在下文中将就此问题展开论述。 一、微博著作权的前提 我国的著作权法是一部保护“作品”的法律,内容可以构成作品也就成为微博享有著作权的前提。那么“作品”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呢?(1)必须具有独创性。作者应该独立地创作完成。(2)必须有一定的表现形式。作者须以文字、符号、声音、动作、色彩等一定的表现形式将其无形的思想表达出来,使他人通过感官能感觉其存在,如无一定的表现形式,仅有停留在思想层面则不能称为作品。(3)作品能够被复制且不违法。从这三个条件来看,假如微博的内容具备独创性且不违法即可构成作品,应该得到保护。 由于独创性直接关系到微博著作权的是否存在,因而其外延应该被准确的界定。何为独创性目前学界尚未形成共识,主要有“作品独立说”,这种观点认为一部作品只要是自己独立完成的,而不是剽窃、抄袭他人的,该作品即具有独创性。“个人特点说”:假如作品的形式安排、材料选择或向公众介绍作品的方式带有作者个人创作特点即可认为具有独创性。比较而言,笔者更倾向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的解释:独创性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这意味着,创作是一定高度的智力活动。作者通过自身的思维方式和构思过程,直接完成具有自身属性特征的作品。普通的微博使用者大都喜爱对日常生活和个人心情做些流水账似的记录:“在海边散步,喜爱这种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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