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道验收法律规范-11 总则1
1 为了统一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提高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质量,确保安全供气,制定本法律规范
2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镇居民住宅、商业建筑、燃气锅炉房(不含锅炉本体)、实验室、使用城镇燃气的工业企业(不含燃气设备)等用户室内燃气管道和燃气设备的施工及验收
本法律规范不适用于:燃气发电厂、燃气制气厂、燃气储配厂、燃气调压站、燃气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存、灌瓶、气化、混气等厂站内的燃气管道的施工及验收
3 承担城镇燃气室内工程及与燃气工程配套的报警系统、防爆电匀系统、自动控制系统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由其认可的资质和证书
从事施工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焊接人员应持有上岗资格证
4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应按已审定的设计文件实施;当需要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5 室内燃气管道所用的管材、管件、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燃具应采纳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6 室内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接通燃气应由燃气供应单位负责
7 检验合格的燃气管道和设备超过六个月未通气使用时,应由当地燃气供应单位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
8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法律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室内燃气管道安装2
1 一般规定2
1 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和用气设备的燃气燃烧器采纳的额定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法律规范》GB 50028 的规定
2 室内燃气管道采纳的管道、管件、管道附件、阀门及其他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在安装前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3 室内燃气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