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维澄谈有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王维澄谈有中国特色法律体系 王维澄简历王维澄,男,汉族,1929 年 6 月生,浙江桐庐人,1948年 5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并参加工作,中央高级党校理论班政治经济学专业讨论生毕业。曾任《杭州日报》社副总编辑,国务院办公厅调研室主任,浙江省委常委兼秘书长,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中央宣传部副部长(常务),中央政策讨论室主任。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共十三大当选为中纪委委员,十四届中央委员。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 2025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作出决定,要在本届任期内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什么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的基本特征和构成是怎样的?建立这一法律体系的现实基础和立法任务有哪些?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实行哪些措施?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日前来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采访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专题讨论组组长王维澄同志。 记者:如何理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概念? 王维澄:法律体系,一般讲,是指一国全部法律法律规范依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所组成的有机的统一整体。它以法律形式反映和法律规范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各项制度。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各国的法律体系必定会各具特点,尤其是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的实体内容有根本区别。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该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的有机的统一整体。 记者:法律体系的构成,首先涉及到这一体系所包含的法律的范围,您认为这个范围应如何确定? 王维澄:确定这一体系的范围,关键是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我们的国家大,情况复杂,各地经济、文化进展不平衡,各种社会关系除了主要依靠法律来调整外,还需要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法律规范性文件来辅助调整。从现实情况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一部分是为实施法律作出的具体规定,一部分是对尚未制定全国性法律的有关方面的管理作出规定,其中包括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或者条例。从总体来看,法律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分别处于主、次地位,应该都包括在我国的法律体系范围之内。 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