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听失谬冲动之法律规范监听失谬冲动之法律规范 2025 年修改后《刑事诉诉法》专节规定技术侦查措施,内含于其中的监听之必要性与正当性自得到立法确认毋庸置疑
但是,刚刚合法化的监听立法仍然稚嫩,尤其是如何在手段合法化后进行有效管控不致让其成潘多拉魔盒人人自危、尽量在保护私权与打击犯罪两大价值取向之间取得平衡,自台湾关说案和美国棱镜门事件之后,更成为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
监听鼻祖美国和监听法律规范相对完善的台湾仍会在运行中走样,不得不让人更深化审视监听制度之魔性
一项制度运行之初,就预设各种配套方案避开可能带来的弊端,避开重蹈别人走过的弯路,这是降低制度成本之必需
因此,在监听制度起步之初,如何从域外经验中猎取防范我监听失谬之智慧,乃本文期望达至之目标
一、法律规范监听之必要 美国联邦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指出:“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假如没有刑事诉讼法,以人治的方式打击犯罪或许会更加及时、有效、灵活与便利,但人类已深尝人治恣意之苦痛,此次监听从幕后赫然登入诉讼法殿堂,恣意监听自然受到规制,变得不那么便利,不妨理解为我国技术侦查文明的重大进步
但是,入法并不必定导向控权,没有到位的制度设计加以有效法律规范,监听入法对于私权反而可能变成一种合法化的绑架
(一)诉讼文化心理准备不足 监听不同于其他的侦查手段,其秘密性、技术性和封闭性的内在特征决定其未能受到监督或难以有效监督
国家的责任除了追诉犯罪,更应在于保护人权
这就要求使用监听手段的侦查人员除了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更需要其具有较强的软实力,包括较强的责任心、审慎的克制和对私人权利的起码尊重和谦恭心态
但长期以来,司法人员奉行的仍然是一种义务本位、有罪推定、居高临下、缺乏对私权应有尊重的追诉文化心理,这就容易导致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名行监听恣意之实
应该说,长期以来积淀的诉讼文化心理未改变,应对监听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