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 改 记 录文件版本 修改日期 修改页次修 改 摘 要修改人 审核人 批准人注:不足时可另加页。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1.目的 对我院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控制,确保监视和测量活动结果有效。2.范围 适用于我院监视和测量装置(包括租用的和顾客提供的)的控制。3.职责3.1 资产部a) 负责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工作,负责建立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总台帐,对使用单位监视和测量装置使用进行检查。b) 负责监视和测量装置偏离校准状态的处理。3.2 使用单位a) 负责建立本单位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台帐》和《监视和测量装置检定或校准计划台帐》并上报资产部。b) 保持本单位使用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完好,对失准的监视和测量装置有权停止使用。4. 内容及要求4.1 资产部负责建立全院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台帐》和《监视和测量装置检定或校准计划台帐》。4.2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检定或校准。4.2.1 根据《监视和测量装置检定或校准计划台帐》,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由生产单位负责外送校准,并将资料上报院资产部备案。4.2.2 需外校或检定的监视和测量装置,须送国家规定检测单位校准、检定,由该单位出具相应的校准检定报告;我院对尺子、磅秤等测量装置的精度要求不高,不必送国家规定的检测单位校准、检定。4.2.3 自行校准的基准必须送国家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且其精度高于被校准的装置。4.2.4 自行校准应编制校准规程,并记录校准的过程和结果。4.2.5 监视和测量装置校准合格后,各生产单位应对装置进行标识,以便标准状态得以识别,防止误用。4.2.6 假如监视和测量装置长期不使用,各生产单位应对其进行封存,并对其状态进行标识,如贴上“封存”或“待检”的标签等标识。4.3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使用4.3.1 承接项目、合同以后,实施单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项目或服务要求,编制监视和测量装置需用计划,报院资产部审批。4.3.2 需用计划应明确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名称、型号、规格、精度数量等技术参数,以满足监视和测量的要求。4.3.3 使用单位根据审批后的需用计划配置监视和测量装置(包括本单位的、租赁的和顾客的),并办理有关手续。4.3.4 使用监视和测量装置前,应检查装置是否完好,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的同时,应进行设备的复位归零调整,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因调整不当而使校准失效。4.3.5 使用者在测量设备的搬运、储存和保护过程中,应根据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的有关要求,确保设备的准确度和适用性。4.3.6 监视和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