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法律规范前言 本法律规范是根据中石化(1996)建标字 250 号文的通知,由我公司对原《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法律规范》SH3063-94 进行修订而成。 本法律规范共分六章和二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增补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 在修订过程中,针对原法律规范中无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内容这个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调查、讨论,总结了近几年来石油化工企业对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实践经验,并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科研和检测仪制造等方面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法律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我公司,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我公司的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中州西路 27 号 由政编码:471003 本法律规范的主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参加编制单位:中国石化集团兰州设计院 中国石化集团燕山石油化工公司仪表厂 深圳安惠实业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怀义 王毓斌 王子平 1 总则 1.0.1 为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安全和/或人身安全,检测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浓度并及时报警以预防火灾与爆炸和/或人身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法律规范。 1.0.2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计。 1.0.3 执行本法律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法律规范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可燃气体 combustible gas 本法律规范中的可燃气体系指气体的爆炸下限浓度(V%)为 10%以下或爆炸上限与下限之差大于 20%的甲类气体或液化烃、甲 B、乙 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少量有毒气体。 2.1.2 有毒气体 toxic gas 本法律规范中的有毒气体系指硫化氢、氰化氢、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环氧乙烷、氯乙烯。 2.1.3 最高容许浓度 allowable maximum concentration 系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即工人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所不应超过的数值。此数值亦称上限量。 2.2 符号 2.2.1 LEL 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2.2.2 TLV 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值。 3 一般规定 3.0.1 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 B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下同)的 2 区内及附加 2 区内,应按本法律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