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3 章金属结构安装监理实施细则23.1 总 则(1)本细则编制依据: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工部分)
2)DL/T5018-94《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法律规范》
3)DL/T5019-94《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法律规范》
4)SL105-95《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法律规范》
5)DL5017-93《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法律规范》
(2)本细则适用于金属结构的闸门与埋件、启闭机安装以及压力钢管安装工程项目
23.2 施工准备工作监理(1)承建单位应在金结施工 60 天以前,根据设计文件、合同技术法律规范和有关规程、法律规范,结合地形、施工水平和施工条件编制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机构批准
施工措施计划应包括主要内容:1)安装现场布置及说明、主要临时建筑设施布置及说明
2)劳动力、材料和设备(包括辅助工程设备设施)配置计划
3)安装进度计划
4)闸门和启闭机的调试、试运转和试验工作计划
5)设备的运输和吊装方案
6)金结构件的安装方法和安装质量控制措施
7)焊接工艺及焊接变形的控制和矫正措施
8)质量保证和检验措施
9)施工组织管理机构
10)安全措施
(2)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 4 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机构批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 1 份,原文件不退回
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批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3)除非接到的审签意见单,审签意见为“修改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按期向监理机构申请开工许可证
监理机构将于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 24 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4)假如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机构报送上述文件,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若承建单位在期限内未收到监理机构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