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审批相关规定一、审批权限规定公司所有承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均应上报公司技术部及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备案。1、工程项目经理部自行组织审批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范围为:1.1 建筑高度在 50 米以下的工程;1.2 建筑面积在 10000m2~50000m2(含 10000m2)且挖土深度在 5m 以内,地质情况和周边环境较为简单的单位工程;1.3 单个构件起重量在 50 吨以下的工程;1.4 土建合同标的在 5000 万元以下、安装合同标的在 1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1.5 装潢合同标的在 500 万以下的工程;1.6 分包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1.7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已包含的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环保措施类进行单独编制的单项方案。对上述范围的施工方案,由工程项目管理部总工(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目录备案,项目经理审批后执行。2、由公司审批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范围为:2.1 建筑高度在 50-150 米 (含 100 米)工程;2.2 建筑面积在 50000m2 以上,挖土深度在 5-10 米(含 5 米)之内的工程;2.3 挖土深度在 5 米以内但周边环境及地质情况较复杂工程;2.4 单个构件起重量在 50~200 吨(含 50 吨)的工程;2.5 一次性浇筑方量 2000m3 以上(含 2000m3)的大体积混凝土工程;2.6 土建合同标的在 5000 万元以上、安装合同标的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2.7 除上述范围外由公司特别指定或工程项目管理有困难希望公司审批的工程,其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报公司审批(范围详见附件 3、4、5)。由政府管理部门、业主等特别要求公司审批的,由各级按权限进行审批,技术部审定。3、上报总公司公司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范围为:(1)列入省或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2)以总公司名义承接的工程(如总公司授权,可由分公司代为审批)(3)列入总公司重大科研项目的背景工程、;(4)建筑高度超过 200 米(含 200 米)的结构工程;(5)挖土深度在 7 米以内但周边环境及地质情况较复杂工程;(6)基坑开挖深度超过 10 米(含 10 米)的深基础工程;(7)单个构件起重重量在 200 吨(含 200 吨)以上的工程;(8)一次性浇筑方量超过 10000 立方米的大体积混凝土工程;(9)首次采纳新型模板、脚手架的工程;(10)应用新开发的起重、运输机械以及其他各种吊装设备的工程;(11)除上述范围外由总公司总工程师特别指定的工程。二、审批时间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