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油漆、涂料、裱糊工程说 明8.1.1 本章的油漆、涂料采纳手工操作,喷塑、喷涂、喷油采纳机械操作。除设计另有特别要求外,不予调整。8.1.2 本章除装饰线条外已综合考虑了在同一平面上的分色及门窗内外分色。油漆中深浅各种不同的颜色已综合在定额子目中,不另调整。如做美术图案可另行计算。8.1.3 本章规定的喷、涂、刷遍数与设计要求不同时,按每增、减定额子目作相应调整。8.1.4 喷塑(一塑三油):底油、装饰漆、画油,子目按下列规定划分.a 大压花:喷点压平,点面积在 1.2㎝2 以上;b 中压花:喷点压平,点面积在 1-1.2㎝2;c 喷中点、幼点,喷点面积在 1㎝2 以下。8.1.5 石膏板、埃特板、硅钙板、胶合板(夹板)等建材类的板材涂料(油漆)均可按抹灰面油漆相应子目执行。8.1.6 本章不单独设立木扶手、线条、门窗框等油漆子目,其工程量均根据规定展开面积计。8.1.7 附在饰面上(边)的装饰线条,当油刷和饰面同一种油漆(涂料,下亦同)时,按展开面积并入饰面计量,不按单独线条展开计量。8.1.8 假如木材面油漆为家具外表面、门窗扇面、门窗套等部位的油漆(即人手常触摸到的部位油漆),其相应子目的人材机乘上 1.08。8.1.9 定额中隔墙、护壁、柱、天棚中木龙骨及木地板中木龙骨带毛地板的刷防火漆,均已包括枋板材四周表面的油漆。8.1.10 定额中油漆均为手刷,如用机械喷漆,机械费按每遍每平米 0.5 元计入,材料乘上 1.05,人工不作调整。8.1.11 油漆如需索色或修色可按相应每增减一遍油漆换算。8.1.12 木材面油漆,如不做油漆基层应扣除。8.1.13 金属面除锈是按手工除锈考虑,设计要求特别除锈者另行计算。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8.2.1 木质面油漆和涂料(除木龙骨按规定计量外)均按其展开面积计量。8.2.2 木扶手、线条、门窗框等,其展宽 60mm 内者,按其展开面积乘系数 1.5 计量;其展宽 61-100mm 内者,按其展开面积乘系数 1.3 计量;其展宽 101-150mm 内者,按其展开面积乘系数 1.15 计量;其展宽大于 150mm 者,按其展开面积计量。8.2.3 金属面油漆,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乘表 8-1 中相应项目系数计算。8.2.4 墙纸、织绵缎裱糊,按设计图示尺寸面积计算。8.2.5 防火涂料的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计算。a 隔墙、护壁的木龙骨,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隔墙、护壁相应展开面层(有龙骨)投影面积计算。b 装饰柱的木龙骨,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饰面层(有龙骨)展开面积计算。c 天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