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1环境保护目标及实行的具体措施1.1环境保护目标各种污染排放量低于国家规定指标。1.2环境保护具体措施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并教育职工自觉遵守城市环保、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做文明职工,共同为创建卫生城市作贡献。切实落实门前“三包”环境保洁责任制,严禁在围栏外公用场地堆放材料余泥垃圾等。1.2.1避开水质污染措施1.2.1.1 地面冲洗物包括水泥、淤泥和其它悬浮或溶解物质,应引入沉淀池中以防止末经控制地排入地下排水管道或现有排水系统。1.2.1.2 对所有燃料、油和颜料等可能污染环境的材料应保持在合适的容器中,并放在指定地点以免意外泄露进入水道。1.2.1.3 末经同意,不得直接排放任何污水、臭水或有毒废水到任何公共污水管道、小溪内和从施工场地流到邻近的施工场地上,防止废物料积聚在施工场地上或相邻的地方。对分离出再利用的隋性施工废料,按规定堆放在指定的处理场所存放。1.2.1.4 现场的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1.2.1.5 现场存放油料,必须对库房进行防渗漏措施,防止油料跑、冒、漏,污染水体。1.2.1.6 施工现场的临时食堂,用餐人数在 100 人以上的,应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并定期掏油,防止污染。1.2.2避开大气污染措施1.2.2.1 在没有实行有效措施时,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它会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1.2.2.2 处理高空废弃物,必须采纳密封的圈筒或其它措施。1.2.2.3 禁止将有害、有毒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1.2.3噪声控制措施1.2.3.1 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标准 GB112523-90》及广州市有关噪声的要求、规定、执行严格夜间施工的申报审批制度,除抢险抢修的紧急工程外,确须夜间施工的工程,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夜间施工。1.2.3.2 施工场地的动力机械设备合理分布,应尽量避开集中在一个地方运行。对无法避开的噪声应专项申请噪声 许可证,方可施工。1.2.4粉尘减少措施1.2.4.1 宣传队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1996》,保证在敏感体能测得的总悬浮颗粒符合标准。1.2.4.2 常常使用的场内施工道路要定期洒水。在施工场地车辆出口设置洗车槽,进入现场的机动车辆必须在施工场地冲洗洁净才能上路行驶。1.2.4.3 运输的敞蓬车配备两侧和尾部挡板,可能产生粉尘的物料或弃土不能装得高于两侧和尾部挡板至少 300mm,以减少扬尘。1.2.4.4 如需运送水泥,应采纳密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