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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涉农资金监管制度

网上涉农资金监管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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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涉农资金监管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涉农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涉农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透明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涉农资金,是指各级财政性支农资金,包括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 第三条 财政部门向镇直各单位或农村基层拨付支农资金,应当在 5 日内将有关文件抄送镇农廉中心备案,同时将相关情况录入涉农资金监管系统。 第四条 镇直各单位向农村基层拨付支农资金,应当在 5 日内将有关文件抄送镇农廉中心备案,同时将分配使用情况录入涉农资金监管系统。 第五条 财政部门或镇直单位向农村基层拨付支农资金应当通过镇会计服务中心办理有关财务手续,不得以支代拨。 第六条 农村基层在收到财政部门或镇直单位支农资金后,应当在 5 日内将有关凭据送镇农廉中心备案,同时录入涉农资金监管系统及“三资”监管系统。 第七条 农村基层应当在支农资金使用完毕 10 日内,将使用情况报镇农廉中心备案。项目实施情况要在“三务”公开平台及公开栏内公示,涉及重大事项及招投标的,要在相应平台上网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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