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理论基础之利益论选择行政法理论基础之利益论选择 摘 要 行政法理论基础是贯穿行政法制度和行政法学理论的精神内核,正是这种重要性使得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讨论,成为相当一段时期内热议的话题。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目前流行的以“管理论”,“控制论”和“平衡论”为主,其它还有“服务论”、“公共权力论”等理论。本文认为之所以要进行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讨论,是要为行政法的实践和理论提供一个最终的逻辑起点,因而以三个主要理论为基础逆向推导,求行政法理论基础之根本更易于揭示行政法理论基础。 关键词 行政法 理论基础 利益论 作者简介:吴良鹏,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2-293-02 一、行政法理论基础成就条件 行政法学界的许多学者对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进行了深化的讨论和探讨,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涵义是什么或者说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理论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是进行行政法理论基础讨论所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笔者以为,行政法理论基础至少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能够揭示行政法终极意义和行政法赖以存在的基础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作为一种理论,属于意识形态领域的范畴,归根结底是由其赖以存在的客观的社会基础即行政法赖以存在的利益所决定,并建立在这一客观基础之上。因此,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必须是能够深刻地揭示这一客观的社会基础的理论,并建筑于其上。 (二)能够全面阐释各种行政法现象 所谓行政法现象乃是行政法本身所具有的各个方面的内容和特色,包括行政法的产生和、进展及行政法的目标和宗旨等方面的现象。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作为行政法最基本的理论,作为整个行政法理论体系的基点,应该在横向上具有广度、纵向上具有深度,使行政法现象都能以其为逻辑起点,并由此得以全面地阐释。 (三)能够具有对行政法学讨论和行政法制建设的指导性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也应该能作为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必须能够指导行政法学的讨论,尤其是行政法学体系的合理建构。还必须能够作为行政法制建设的指导,使行政法制建设沿着正确轨道前进。 二、主流行政法理论基础概括 (一)管理论 该理论认为行政法就是管理行政机关和人员的法律,也是行政机关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法律。该理论实际上从分配实证主义出发,以权力为本位,认为行政机关是权力主体,相对方是义务主体,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权力义务关系,权力义务不对等是行政法的基本特征,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