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合同法》“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的条文之缺陷【摘要】 《合同法》第 2ll 条第 l 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笔者认为,此规定不利于培育信用至上的全民意识和社会道德,存在一定的缺陷。根据字面分析和逻辑推理,对“约定不明确”的理解,包括两层含义:一、双方进行了约定;二、约定的内容有争议,处于不明确的状态。对利息有过约定这一前提是毫无疑义的。立法机关作出这样的选择,固然有其合理的因素,但本条作为裁判上的依据,存在着弊端。…… 《合同法》第 2ll 条第 l 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笔者认为,此规定不利于培育信用至上的全民意识和社会道德,存在一定的缺陷。根据字面分析和逻辑推理,对“约定不明确”的理解,包括两层含义:一、双方进行了约定;二、约定的内容有争议,处于不明确的状态。对利息有过约定这一前提是毫无疑义的。立法机关作出这样的选择,固然有其合理的因素,但本条作为裁判上的依据,存在着弊端。有必要思考以下问题:什么是相关问题以前适用的规则?执行目前条文引起的弊端是什么?如何避开、弥补由此产生的缺陷? 在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上,《合同法》虽然具有一定的公法意义,但在本质上以私权为中心,属私法范畴。法理上,本条有违私法的基本理念:立法技术上,与总则的原则有冲突,违反法律作为整体的一致性:司法实践中,为债务人对自己违反诺言的行为提供了法定的抗辩事由,使法律所要体现的良好道德秩序受到冲击,降低社会的信用度。因此,从理论上对该条文重新加以审视和论证,不仅必要,亦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一、《合同法》实施前同类问题的适用依据 《合同法》实施以前,司法过程中对利息约定不明的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l、《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24 条“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假如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 8 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本意见第 6 条规定计息”。第 6 条“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最高法院对利息约定不明的案件, 《合同法》实施前意见明确,即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经过十多年的实践,理论界、实务界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