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合同法》“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的条文之缺陷【摘要】 《合同法》第 2ll 条第 l 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笔者认为,此规定不利于培育信用至上的全民意识和社会道德,存在一定的缺陷
根据字面分析和逻辑推理,对“约定不明确”的理解,包括两层含义:一、双方进行了约定;二、约定的内容有争议,处于不明确的状态
对利息有过约定这一前提是毫无疑义的
立法机关作出这样的选择,固然有其合理的因素,但本条作为裁判上的依据,存在着弊端
…… 《合同法》第 2ll 条第 l 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笔者认为,此规定不利于培育信用至上的全民意识和社会道德,存在一定的缺陷
根据字面分析和逻辑推理,对“约定不明确”的理解,包括两层含义:一、双方进行了约定;二、约定的内容有争议,处于不明确的状态
对利息有过约定这一前提是毫无疑义的
立法机关作出这样的选择,固然有其合理的因素,但本条作为裁判上的依据,存在着弊端
有必要思考以下问题:什么是相关问题以前适用的规则
执行目前条文引起的弊端是什么
如何避开、弥补由此产生的缺陷
在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上,《合同法》虽然具有一定的公法意义,但在本质上以私权为中心,属私法范畴
法理上,本条有违私法的基本理念:立法技术上,与总则的原则有冲突,违反法律作为整体的一致性:司法实践中,为债务人对自己违反诺言的行为提供了法定的抗辩事由,使法律所要体现的良好道德秩序受到冲击,降低社会的信用度
因此,从理论上对该条文重新加以审视和论证,不仅必要,亦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合同法》实施前同类问题的适用依据 《合同法》实施以前,司法过程中对利息约定不明的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
l、《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24